標 題 | 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兩項政府非税收入項目徵收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 ||
索引號 | 000014349/2021-00002 | 文 號 | 藏財税〔2020〕32號 |
發佈機構 | 自治區政府辦公廳 | 發佈日期 | 2021-01-04 10:27:01 |
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兩項政府非税收入項目徵收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簡稱“非税收入”)徵收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和《財政部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非税收入劃轉税務部門徵收的通知》(財税〔2020〕58號)規定,西藏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兩項非税收入項目劃轉至税務部門徵收。為確保非税收入徵收職責劃轉及各項徵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税務部門徵收。徵收範圍、徵收對象、徵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税務部門按照繳費人屬地原則徵收上述非税收入項目。
三、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批資料和審核確定的收費金額向税務部門申報繳納。按次繳納的,應於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人防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批資料和審核確定的收費金額向税務部門申報繳納。
五、繳費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税務機關開具税收票證徵收。繳費人應繳費金額涉及零餘額賬户支付的,應轉至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户繳納。各級税務部門可與其他項目合併申報資料、簡併申報流程。
六、各級税務部門要加強與財政、水利、人防等部門的合作,持續優化繳費流程、精簡申報資料,推行“非接觸式”繳費服務,拓展“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樣化繳費渠道,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
七、各級税務部門應會同財政、水利、人防等部門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及時共享非税收入計徵、繳款等信息。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税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税務局
西藏自治區水利廳 西藏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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